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外(1985)110号报告悉。对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五条 第二款和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总局在(85)财税外字第4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曾明确其主要目的是对对方居民短期逗留(如临时出差来华)给予从宽照顾,不适用于来华担任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有固定工作,在我公安机关领取居留证的常驻人员。对于临时来华人员,在护照签证的入出境有效期间(包括入境后经批准延长的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的,可以按照总局(85)财税协字第4号复函处理,不扣减在华停留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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