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2]135号文收悉。关于同我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派其技术人员来华,为履行贸易合同从事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等项劳务征税的问题,原税务总局于1987年6月30日以(87)财税协字第016号文批复曾明确不得享受协定有关停留不超过183天免予征税的规定。当时主要考虑上述人员的工资薪金报酬已包括在我国居民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内,不符合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文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条件。该文件下发后,部分同我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税务当局反映强烈;一些地区税务局也提出此文难于执行。鉴此,1987年在西安召开的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上,曾提出对该文暂缓执行,但未发文明确。现正式行文函请暂缓执行(87)财税协字第0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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