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为支持国有大中型铜冶炼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将2002年度粗铜和杂铜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期限延期至2003年3月31日,即在原品种、数量规定的范围内于2002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并与2003年3月31日前报关进口的粗铜和杂铜,仍执行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请按照《财政部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87号)文件及《财政部关于2002年粗铜、废杂铜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2002]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为支持国有大中型铜冶炼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将2002年度粗铜和杂铜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期限延期至2003年3月31日,即在原品种、数量规定的范围内于2002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并与2003年3月31日前报关进口的粗铜和杂铜,仍执行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请按照《财政部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87号)文件及《财政部关于2002年粗铜、废杂铜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2002]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