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联邦德国船舶在我国港口取得的运输收入免税需提供证明文件问题的通知
文号:(88)国税协字第037号 发文日期:2002-11-06 阅读次数:1870次
发文单位: 编辑:Gary  
 

交通部海洋运输管理局、外轮代表总公司、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烟台、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汕尾、黄浦、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丹东、营口、龙口、威海、石臼、南通、张家港、江阴、南京、镇江、舟山、海门、泉门、漳州、蛇口、九州、三亚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代表克劳兹先生1988年8月18日致函我局,就有关双方互免国际海运运输收入税收提供证明的问题进行协商,建议可否由双方国家的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75年10月31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八条  和1985年6月10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  及其议定书第二条  的规定,经研究,明确如下:

    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航运企业经营的船舶(包括其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来我国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凡按照上述协定的规定享受免税的,必须提交该缔约国税务当局出具的证明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交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