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陕西、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抵扣办法的申请》(中通财[2002]8号),要求在“两个低于”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经研究,现对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联合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集邮总公司等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是主发起人,以其持有的通信建设施工经营性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94%。
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1986年根据[1996]邮部字96号文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属于工效挂钩办法的一种。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以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为基础改组而成的。鉴于改组前母体实行的是工效挂钩工资制度,同时,其他发起人主要是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的精神,同意中通建设股份公司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