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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2]208号 发文日期:2002-03-11 阅读次数:266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山东、浙江、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陕西、北京、山西、辽宁、河北、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海南、云南、黑龙江、河南、安徽、江苏、内蒙古、新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征收管理费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1]1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57家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详见附件)收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销售收入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重汽集团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比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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