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庆、江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总公司《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包财[2001]2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41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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