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湖北、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山西、山东、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的请示》(中车财函[2001]1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404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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