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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2]33号 发文日期:2002-01-21 阅读次数:389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天津、湖北、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山西、山东、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的请示》(中车财函[2001]1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404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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