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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140号 发文日期:2007-10-12 阅读次数:298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西、广东、重庆、陕西、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 76号)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年14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5月3 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照片及证单式样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沩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7年“亲健康快车”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车型

   单位

    车辆型号

  金旅牌

XML5033XJH

  金旅牌

XML5 031XJH32

    福田牌

BJ5 026A1 5WA-S

  合计

北京

1

1

河北

2

2

内蒙古

1

20

21

江西

2

2

广东

13

13

重庆

5

5

陕西

1

1

青海

30

30

新疆

20

50

70

合计

42

102

1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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