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2]43号 发文日期:2002-01-21 阅读次数:257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吉林)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三家公司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1]59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1年向下属企业按业务收入的2%以内提取最高限额为78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2001年向下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0%以内提取最高限额20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外运代理总公司,2001年向下属企业按营业收入2%以内提取最高限额125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远集团所属三个公司的下属伞业(名单见附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远集团所属三个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