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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1116号 发文日期:2007-11-15 阅读次数:409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省江阴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第三类第十四条第3项(H03140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范围。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为90%.为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于2006、2007年先后两次增资,至2007年3月外方实际到位资金达4050万美元。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三千万美元以上,且属于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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