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燃油税专用凭证接收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1]72号 发文日期:2001-12-13 阅读次数:189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为做好燃油税开征工作,我局组织印制了燃油税专用凭证,将于近期发放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分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部门负责做好燃油税专用凭证的接收工作。各地要按照燃油税专用凭证计划(计划表附后)认真核对和验收,并妥善保管。何时发放到有关纳税人,另行通知。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摸清使用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纳税人数量及其使用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用量情况,全面掌握其变化动态,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燃油税正式出台后,总局可根据各地实际用量准确制定燃油税专用凭证印制计划。

  附件:燃油税专用凭证印制计划表(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