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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2]499号 发文日期:2002-06-09 阅读次数:185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预算管理和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重点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经费支出中的“上松下紧”问题,现就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总局的要求编制预算并逐级上报,上级预算管理单位不得代下级单位编制预算。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每年只编制一次预算,由财务部门提出预算编制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批复预算,每年只批复一次预算,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项目和需从预备费追加的预算项目,要由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批。

  二、预算安排要保证基层的基本支出各级国家税务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面向基层、面向业务、面向大多数人,要保证基层人员经费和业务开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地)国家税务局参照下列标准安排省、市(地)局机关的经费预算,省局机关本级的基本支出(不含为下级单位集中支出部分)人均水平应控制在全省基本支出平均水平的2倍以内;市(地)局机关本级基本支出应控制在本地区基本支出平均水平的1.5倍之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每年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县级)单位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的最低经费水平保障线,并报总局备案;对未达到最低水平线的,省级国家税务局须在预算中安排补齐;最低经费水平保障线要根据当地的经费水平及时调整,并上报总局。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当年留用的预备费不得高于当年分配资金总额的3%。

  三、合理安排基建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按项目安排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中用中央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经费不得高于总局核定下达的基本建设预算数,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挤占基本支出经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济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级国家税务局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预算资金的安排、预算资金的到位率进行检查和审计。

  本通知自2002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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