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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强行征订报刊书籍和以宣传税法名义乱收费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1]121号 发文日期:2001-10-30 阅读次数:334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税务系统的个别单位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向企业摊派内部报刊、书籍征订任务和拉广告、赞助;有的单位还以税收宣传为名向企业乱收费;有的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上的营利机构合作,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打着宣传税法的旗号,利用税务网站在各地设立办事处、联络站,强行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有偿入网。这种现象有不断发展和蔓延的趋势,它不仅与加强税收宣传、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依法治税环境的宗旨相背离,同时还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工作秩序,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了迅速纠正上述行为,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现就税务系统内部报刊征订及税收宣传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落实总局关于克服“六多”的各项措施。要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切实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文明、周到、满意的服务,树立税务机关和干部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各类税收报刊书籍是税收宣传的重要渠道,但在报刊书籍征订中必须贯彻自愿订阅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行征订;不得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向企业强行或变相摊派。

  三、严禁利用职权将报刊书籍征订与税务登记、年检、征收、出口退税等任何工作管理环节相挂钩,以权谋私,损害税务机关的形象。

  四、不得以税收宣传为名,利用行政手段向企业拉广告、赞助和乱收费。不得与社会上的营利机构合作,在税务机关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办事机构。特别是不准利用税务网站等形式,向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收取各种费用。

  五、税务系统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搞强行发行、摊派及乱收费的,一经查实,要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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