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关于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三峡财字[2001]1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4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 1200 湖北宜昌
2 三峡财务公司 190 湖北宜昌
3 长江三峡技术发展公司 10 北 京
合计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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