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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署税发[2001]351号 发文日期:2001-09-07 阅读次数:3075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Gary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53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请各关对外公告。公告稿详见附件。

  这次调整,一些商品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变化较大,有的实行从量从价复合税,有的消费税税率还与价格有关。这些商品的消费税征收还需开发相应的程序,在此之前,附件中附表序号1-9的产品需手工计算税单的消费税税款。

  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进口并按原税率征收的,多征部分准予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追征。

  特此通知。

  附件

  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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