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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重新核发免征车辆购置税明细表的函
文号:流便函[2001]038号 发文日期:2001-08-10 阅读次数:395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编辑:Gary  
 

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曾经审查并下发了一批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名单(见2001年7月10日流便函[2001]033号)。该函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有误,予以作废,现重新印发新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请通知各地严格按新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中规定的厂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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