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南宁国有资产管理局、南宁沛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无偿划转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请示》(沪税地[2001]3号)仅悉。现就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经审核,南宁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持有的南宁百货2226万股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南宁沛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经财政部财企[2000]621号文批复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南宁百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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