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62号)。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按照《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机构改革中符合条件规定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规定,申请提前离岗的正处级领导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任正处级领导职务、2000年12月31日前满57周岁(凡执行女处级干部55周岁退休的省,女干部的年龄可为52周岁)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享受副厅(局)级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对符合条件规定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审批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上述条件规定,在省局机关和地市局范围内,确定拟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人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对拟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人选进行考察。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人选,上报总局(人事司);上报的材料包括:党组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党组会记录等材料一式三份。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符合其他条件也可提高一级待遇的,附规定全文、党组意见及本条(三)款所规定的上报材料一并报送。
(五)总局人事司根据省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党组的意见,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后,上报总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六)人事司根据总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意见,办理有关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党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条件,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得擅自放宽条件,严格把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