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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0]683号 发文日期:2000-09-04 阅读次数:184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总局决定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晰产权关系,摸清企业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和有效手段。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下属或管理的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三、所有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均应填写《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分别按照已办理产权登记、本办理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产权登记但文件遗失及产权归属不清三种情况提供以下各种文件(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其规格限定为A4幅面或折叠成A4幅面)。

  (一)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二)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由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副本;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需暂缓登记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原有企业产权表、证200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将你单位下属或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有关表格、文件和软盘于2000年10月1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略)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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