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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敦化宝安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 发文日期:2000-08-21 阅读次数:1902次
发文单位: 编辑:Gary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敦化宝安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请示》(吉国税发〔2000〕82与)收悉。敦化宝安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是由敦化市交通局、香港恒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宝安对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为24年,主要从事敦化——白石山省级公路的征地拆迁、公路工程、运输服务、加油站、房地产、边贸和第三产业以及其他与交通事业相关的配套服务,属于从事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敦化宝安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七条第三款、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51号)的有关规定,敦化宝安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敦化——白石山省级公路的征地拆迁、公路工程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运输服务、加油站、房地产、边贸和第三产业以及其他与交通事业相关的配套服务)取得的所得,可自1999年1月1日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可自1999年1月1日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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