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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0]77号 发文日期:2000-05-17 阅读次数:419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实施重组,经国务院批准,对联通公司因终止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方”)的合作项目(以下“中中外”)给予合作方的补偿资金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中中外”项目终止后,对合作方从联通公司取得的超出本金的补偿金部分,免予征收营业税;同时,该补偿金不计入合作方应纳税所得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合作方在“中中外”项目终止前的经营期间从联通公司取得的收益不在上述免税范围内,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一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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