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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文号:税委会字(2000)4号 发文日期:2000-03-27 阅读次数:2252次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编辑:Gary  
 

海关总署、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钟、表”、“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五个税目的税率。具体调整情况见《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二、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年12月31日。

  三、此次税率调整由海关总署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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