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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0]209号 发文日期:2000-03-23 阅读次数:278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122号)收悉。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移动电话、基站等产品并提供配套软件,所提供的软件按单独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向客户转让软件使用权。对该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项的法规,该公司所转让的软件使用权应按照计算机软件产品确定征税,如不属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销售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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