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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挂方便旗船舶在船舶吨税有效期内转挂香港旗征收船舶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署办税[2000]109号 发文日期:2000-03-21 阅读次数:2659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Gary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按船舶吨税优惠税率计征的通知》(署办税[2000]42号)实施后,原香港挂方便旗的船舶纷纷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根据不重复征收吨税的原则,对已征收吨税的上述船舶,并能向海关提供有关证件的,在船舶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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