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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预混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0]408号 发文日期:2000-01-01 阅读次数:226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深圳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复合预混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0]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的“饲料”范围内的产品,在1999年3月8日以前,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应免征增值税,对已征收的增值税应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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