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湖北、陕西、四川、吉林、广东、广西、湖南、贵州、山西、河南(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2000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2000]1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0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 20 哈尔滨
2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 30 沈阳
3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 30 天津
4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 25 北京
5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 30 上海
6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 30 武汉
7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 25 西安
8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 25 成都
9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 10 广州
10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 5 哈尔滨
11 镇赉木材防腐厂 5 吉林镇赉
12 北京木材防腐厂 10 北京
13 武汉木材防腐厂 10 武汉
14 柳州木材防腐厂 5 广西柳洲
15 鹰潭木材防腐厂 5 江西鹰潭
16 成都木材防腐厂 10 成都
17 鞍山工务器材厂 10 辽宁鞍山
18 隆昌工务器材厂 5 四川隆昌
19 沈阳铁道制动机厂 15 沈阳
20 丰台桥梁厂 30 北京
21 株洲桥梁厂 30 湖南株洲
22 都匀桥梁厂 15 贵州都匀
23 成都桥梁厂 10 成都
24 太原轨枕厂 5 山西太原
25 平顶山轨枕厂 10 河南平顶山
合计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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