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广东、云南、内蒙古、新疆、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0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0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管理费提取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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