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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5]11号 发文日期:2005-01-24 阅读次数:326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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