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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11号 发文日期:2005-01-06 阅读次数:441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2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建造玻璃溶解池炉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列名商品,该设备体积庞大而无法直接采购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为建造玻璃溶解池炉所采购并实际耗用的耐火材料、钢材构件及铂、铑等物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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