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20号 发文日期:2006-02-27 阅读次数:391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01-02]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11-30]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2016-11-30]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1-30]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D版的通知 [2016-10-31]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