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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5]57号 发文日期:2005-03-29 阅读次数:341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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