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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文号:财税[2006]43号 发文日期:2006-03-30 阅读次数:376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按30.43亿元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5年起,该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包括利润增长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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