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5]273号 发文日期:2005-04-05 阅读次数:148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山西、陕西、辽宁、湖北、重庆、河南、广东、江苏、黑龙江、浙江、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成员单位税前集中提取2004年集团公司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船重财[2004]7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43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央企隐藏招待费 部分财报取消该项科目 [2014-11-04]
管理费用核算的节税技巧 [2014-08-29]
业务招待费处理常见问题 [2013-01-25]
管理费用的财税处理 [2012-12-0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总机构管理费用如何申报扣除 [2012-05-14]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