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现将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避免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大力推进依法治税。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检查内容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5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内容是: (一)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二)有无违反国家税法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抵税、延期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 (三)有无违规不征、少征税款,不征、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四)有无”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的问题。 (五)有无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违规审批税前列支的问题。 (六)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重点是民政福利、废物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发票的发售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能够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 (八)有无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九)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 (十)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十一)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和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的问题。 (十二)是否存在未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征收税款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适当范围的专项执法检查,其中(一)、(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为专项检查必查项目。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4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其中,4月至7月为自查阶段;8月至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规、监察、征管、稽查、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改进工作。 (四)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7年2月底以前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检查总结和报表。 七、考核评比 总局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的好、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检查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组织、查出问题纠正、报表填写等。 附件:1.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2.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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