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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319号 发文日期:2005-04-13 阅读次数:682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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