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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318号 发文日期:2005-04-13 阅读次数:1123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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