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南、河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4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4]1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 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区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
408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
266 |
四川省资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
292 |
江苏省常州市 |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257 |
山东省青岛市 |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
156 |
江苏省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
152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
162 |
四川省眉山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
72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
74 |
安徽省铜陵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
72 |
四川省成都市 |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
83 |
河南省洛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
53 |
湖北省襄樊市 |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
154 |
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
102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
89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
201 |
贵州省贵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
150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
57 |
江苏省常州市 |
合 计 |
2,8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