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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236号 发文日期:2006-03-03 阅读次数:446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2号)收悉,批复如下:
  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2003年经股权转让变更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IP数据通信系统设备、网关、网管系统及配套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其主导产品路由器、网络交换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电子信息”中“交换设备”(序号:01050103)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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