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90号 发文日期:2006-07-07 阅读次数:406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正财税[2006]90号文件中有关单位名称的通知》(财办税[2006]36号)规定:原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更正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建设开发中心更正为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原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更正为铁道第一、二、三、四堪察设计院。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国务院:铁路总公司享原铁道部税收优惠 [2013-08-21]
铁道部一分为三 2.66万亿负债待解 [2013-03-11]
铁道部或再启车辆招标 [2012-09-28]
四大国有银行铁道部贷款集中度逼近15%红线 [2011-08-26]
中行建行:铁道部贷款已上调至基准利率 [2011-08-25]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