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806号 发文日期:2006-08-23 阅读次数:284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税政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5〕383号)收悉。关于从事林木种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在林木商业性采伐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仅从事林木种植的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以及在开始生产、经营(种植林木)至开始商业性林木采伐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的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除应计入相关资产原值的以外,均可以累计归集,自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二、企业在开始商业性采伐取得销售收入前,发生零星销售所购入或租入土地原生林木所取得的收入,除应依照有关税务规定缴纳流转税等税收外,在所得税处理上可以冲减当期费用支出,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