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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120号 发文日期:2006-08-30 阅读次数:422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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