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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131号 发文日期:2006-09-15 阅读次数:547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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