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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瀛赛拉磁性器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979号 发文日期:2005-10-18 阅读次数:390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瀛赛拉磁性器材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1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上海瀛赛拉磁性器材有限公司是199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磁性材料及器件。其主导产品软磁铁氧体磁性材料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磁性材料”中“高导磁、高功率软磁铁氧体”(序号:06011809)范围。该公司2003年被上海市科委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上海瀛赛拉磁性器材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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