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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5]93号 发文日期:2005-06-09 阅读次数:204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预算单位:
  近年来,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机构相应有所调整。为了规范划转撤并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撤并单位)的财务处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机构调整过程中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预算单位资产划转的原则
  国税局系统内的预算单位由于机构划转撤并,引起国税局系统内部资产变动的财务处理,应当在上级人事、监察、财务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单位全面清理、上级审计监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进行。报账制单位的撤并工作,由其预算单位组织实施。
  二、资产划转的具体步骤
  资产划转工作大致分为前期准备、全面清理和审计监交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撤并单位的上级部门在正式宣布下级单位机构撤并的同时,要组成由人事、监察、财务(审计、下同)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撤并工作领导小组。撤并单位要组成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事、监察、档案、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资产清理工作组。
  为了避免撤并单位在资产清理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问题,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应从撤并决定宣布之日起,对撤并单位的财务开支和固定资产处置等进行审批控制,其具体措施由各省确定。撤并单位清理期间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先报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按《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全面清理阶段
  撤并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在撤并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本单位全部资产的清理工作,并编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1<1-8>)。撤并单位的监察部门应对清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资产清理内容主要包括:各项收入和支出,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和往来款项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相关证件,办公用品、在建工程和其它备查资料等。
  1.清理各项收入。财务部门对当年预算拨款进行核对,保证上下级之间的预算领拨款数据一致;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单位的财务部门,还应与基建部门核对基建拨款数据并保证一致。同时,还应对除经费拨款外的其他收入进行清理,属于本单位的收入应及时全额入账。清理后填写《本年收入情况表》(附件1-1)。
  2.清理各项支出。财务部门对各项支出进行清理,保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范围和标准如实列报。
  3.清理银行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财务部门在清理各项收支及往来款项的基础上,做好资金的核对工作。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无误,特别要注意已发出未报账的支票;现金账面余额应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要注意查看收款收据,保证收入全部入账;有价证券账面余额应与实存有价证券核对无误。
  4.清理往来款项。财务部门对全部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对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的款项,应及时收回和付清。对按照规定应作收入或支出的往来款项,做列收列支的转账处理;对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应全部结清;对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应尽量清理完毕。如确有原因不能结清的(如采购质保金、基建工程尾款等),撤并单位应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并以双方确认一致的金额填写《往来账款清单》(附件1-2),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手续和资料。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5.清理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撤并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清理中出现的盘盈盘亏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手续做出处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在做到固定资产财务账与固定资产实物账相符、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固定资产卡片相符,以及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固定资产实物相符后,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实物清单》(附件1-3<1-5>);有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且合同尚未到期不能停租收回的,还应填写《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清单》(附件1-3-6)。在清理固定资产的同时,财务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还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单位的法人证书、房产证书、车辆行驶证书等进行清理,并填写《证书类清单》(附件1-4)。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办公用品进行清理,并填写《办公用品清单》(附件1-5)。
  6.清理在建工程。基建管理部门核对基建项目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批件、工程审批手续、概预算、图纸、设计资料等)、基建支出及结余、债权债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核对银行存款、现金余额等。对于工程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撤并时已完成投资过半的在建工程,应请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审计。
  7.清理财务图章、支票和收据。清理财务图章包括单位财务公章和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个人名章。清理核对未使用的支票和未使用的收据。清理后填写《银行转账和现金支票、收据、财务图章名章清单》(附件1-6)。
  8.清理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存会计档案进行清理造册,并做好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准备。同时要将使用的财务类相关应用软件(网络版软件除外)及数据刻录成光盘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9.清理其它备查资料。对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的职工住房改革的相关资金及实物进行全面清理。财务部门对单位职工宿舍售房收入上缴当地房改部门资金情况、职工住房公用设施维护基金情况、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储存等情况进行清理;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部分,应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提取到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职工住房情况(指原产权为公有,房改后出售给个人或租用等)进行全面清理,填写《职工住房情况备查表》(附件1-7)。
  撤并单位应按照上级撤并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限完成上述资产清理工作,并根据清理后的情况编制《年度部门财务决算报表(一)》(略)和《撤并单位转出结余明细表》(附件1-8)。
  (三)审计监交阶段
  撤并单位完成资产清理后,上级审计部门即对撤并单位的全部资产情况及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完成后,上级撤并领导小组对撤并单位资产进行分配,并派人进行监交。
  1.审计工作
  审计范围和内容包括核实各项收入、支出和往来账款,核对其它备查资料、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清查盘点重要固定资产和抽查办公用品等,除外应对清理过程中的支出和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撤并单位应即时做出回应,对确认的问题应立即调整《清理结果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一)》和《撤并单位转出结余明细表》。
  撤并单位应对编制的《清理结果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一)》和《撤并单位转出结余明细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上级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结论书,并在《清理结果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一)》和《撤并单位转出结余明细表》上逐页盖章。
  2.监交工作  
  (1)确定移交方案。审计工作完成后,上级撤并领导小组对撤并单位的全部资产逐一确定接收单位,并填制《资产分配(接收)清册》(附件2)。同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转出和接收结余情况,分别向撤并单位和接收单位下达调减(增)本年预算通知书。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规定,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划转撤并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撤并单位的档案移交方案。
  经审计撤并单位确实存在无法结清的暂付款,按照”账随人走”的原则转给接收单位。当接收单位为多个时,上级撤并领导小组可敦促接收单位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未结清的暂付款。一种方法是由接收单位在资产移交前代借款人付清暂付款,另一种方法是将暂付款连同相同数额的结余,随债务人一并转入接收单位。采用前种方法可保证正式移交时已无暂付款,采用后种方法应注意暂付款与结余的平衡关系。
  (2)监交、移交及接收方责任。上级撤并领导小组派员作为监交方,对移交和接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交接中发生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解决处理。撤并单位作为移交方对移交前的全部资产负责。接收单位作为接收方对移交后的全部资产负责。
  (3)移交要求。移交和接收双方均以《资产分配(移交)清册》为依据,对资产等逐项进行移交和点收。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有价证券不得短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移交方向接收方开出转账支票,接收方收到转入资金后,移交方立即办理银行账户停用手续,将未使用支票退回银行,将财务公章印鉴随单位公章交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封存;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逐一实地移交,并同时移交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及相关的产权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等;对遗留的往来账款须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确认;对需要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备查账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撤并单位的在建基建项目应整体移交(包括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部会计档案、报批资料、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银行账户等)。
  (4)交接手续。移交单位的法人、财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人员、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接收单位的财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人员、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以及上级单位的监交人(财务和监察部门)应在《资产分配(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签章后的《资产分配移交(清册)》一式三份(根据接收单位数量增加),分别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监交单位作为档案保管。
  三、撤并及接收单位的账务处理及决算报表填制问题
  撤并单位的资产去向大致有两类情况,一类是撤并单位资产与某一预算单位合并,另一类是撤并单位的资产分拆给多个预算单位。不同情况其账务处理和决算报表填制方法有所不同。
  (一)撤并单位的账务处理及决算报表填制
  撤并单位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并经审计确认后,在结束旧账前首先将所有的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余额转入”结余”类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借:拨入经费、其他收入,贷:结余;借:结余,贷:税务经费支出、拨出经费。以上分录均应附明细科目及金额。然后,根据账面数据据实填制《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一)》。  
  在资产移交完成后,应借记所有负债类科目和净资产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类科目的余额,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暂存款、固定基金、结余,贷:暂付款、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以上分录均应附明细科目及金额。账务处理完成后,撤并单位根据移交结果和《撤并单位转出结余明细表》(附件1-8)填制《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二)》(使用上年报表软件及格式)一式三份(也可根据接收单位的数量增加份数),其中撤并单位存档、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备案、接收单位留存各一份。  
  撤并单位在填制《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二)》时,为了保证各项来源经费类款项科目的平衡关系,避免年末部门决算报表汇总时年初和本年拨款(收入)重复列报,对于转出的结余,应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的调减预算通知书和《撤并单位转出结余明细表》(附件1-8)中的”年初结余”、”本年拨款”和”本年收入”相应减少年初结余、本年拨款和本年收入,使原本年支出数不变,结余为零。
  (二)接收单位的账务处理及决算报表填制
  接收单位在接收资产时,应根据《资产分配(接收)清册》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调增本年预算通知书,借记所有资产类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负债类科目和净资产类科目的余额,并应将转入结余根据《接收单位转入结余明细表》(附件2-2-9)中的”年初结余”、”本年拨款”和”本年收入”,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暂付款、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贷:暂存款、固定基金、结余(年初结余)、拨入经费(本年拨款)、其他收入(本年收入)。以上分录均应附明细科目及金额。年度终了按照账面数填制部门决算报表。
  (三)决算报表的编制与汇总
  撤并单位将资产转给一个预算单位时,接收单位在年终做部门决算报表时,应将撤并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二)》与本单位决算报表合并后填制。
  撤并单位将资产转给多个预算单位时,撤并单位的决算由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根据撤并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二)》代为填制。
  四、划转撤并中的工作纪律
  撤并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借机构变动之机隐匿经费及其他资金,不得将不属于本期的支出提前列支,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滥发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未经上级撤并领导小组审批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置变卖国有资产。
  在未完成资产移交工作之前,撤并单位的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不得离岗。撤并单位人员未将个人保管的固定资产办妥移交手续的,人事部门不办理调动手续。
  事业单位的撤并工作可参照以上执行。各省级国税局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省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清理结果表》(1-8)(略)
     2.《资产分配(接收)清册》(1-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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