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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71号 发文日期:2006-06-06 阅读次数:328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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