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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5]197号 发文日期:2005-12-09 阅读次数:348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附件3)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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