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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1142号 发文日期:2006-11-30 阅读次数:419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了《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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