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关于商请解决我局调拨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国管财[2006]496号),商请解决国管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国管局工作的特殊性及调拨车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经国管局调拨的车辆,以该局开具给车辆使用单位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汽车调拨收据》(以下简称调拨单)的日期视同车辆的初始购置日期。 二、调拨车辆的使用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经销商开具给国管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同时提供国管局开具的调拨单。 三、主管税务机关据此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调拨单具体式样请在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调拨单式样”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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