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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920号 发文日期:2006-10-08 阅读次数:506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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